造價工程師復習資料:共同延誤的判斷應依據的原則
共同延誤的判斷,應依據以下原則:首先判斷發(fā)生拖期的哪一種原因是最先發(fā)生的,即確定“初始延誤”者,它應對工期拖期負責。如果初始延誤者是發(fā)包人原因,則在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期內,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長,又可得到經濟補償。如果初始延者是客觀原因,則在客觀因素發(fā)生影響的延誤期內,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長,但很難得到費用補償。如果初使延誤者是承包人的原因,則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期內,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補償,也不能得到費用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