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fā)商獲取土地的途徑
1.土地使用權出讓
為規(guī)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國土資源部于2002年4月頒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并于2007年9月對該規(guī)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
2.土地使用權劃撥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3.原有劃撥土地上存量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對于原有劃撥土地上的存量房地產,如因企業(yè)改制或兼并收購等行為導致產權變更時,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
4.與當前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合作
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在房地產市場上存在許多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機構,在尋求合作者。因此,對于擁有資金但缺少土地的開發(fā)商來說,通過土地轉讓、公司人股、并購或合伙等方式,與當前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合作,也是獲取土地的一種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