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估知識點:拍賣的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
(1)拍賣信息發(fā)布公開。拍賣人必須在拍賣前7日內,以廣告媒體或其他法律允許的形式,公開發(fā)布拍賣公告,公開展示拍賣標的,提供有關標的物的品質、材質、數量等文字說明。
(2)競買公開。凡有兩人以上符合資格的競買人對拍賣標的提出競買申請的,拍賣人不得無故撤回該標的或終止拍賣,更不得以其他形式轉讓拍賣標的。拍賣人必須公開舉辦拍賣會,由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原因及其他原因導致拍賣活動終止或終結的,拍賣人應通過公開的方式予以說明。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指拍賣法律關系當事人在拍賣活動中其民事權利義務、法律地位平等,其具體內容是:
(1)委托人與拍賣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拍賣人不得利用自己熟悉拍賣業(yè)務、掌握市場情況等優(yōu)勢或委托人處于某種困境等情況下,采用強迫、欺詐等不公平的方法對待委托人,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2)凡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并符合競買資格的民事主體,均可平等的參加競買活動,拍賣人不得以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以外的理由拒絕競買人的申請,妨礙其參與公平競爭。
(3)在競買中,對同一應價或報價除法律規(guī)定允許某競買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以外,其他競買人均享有以最高報價或應價取得拍賣標的的權利。此外,拍賣交易中任何當事人都不得強行要求成交或妨礙、影響其他競買人自由競買。
3.公正原則
(1)拍賣人及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身份參加本拍賣機構舉辦的拍賣活動,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不得自賣自買,哄抬價格)
(2)拍賣活動中,拍賣人不得有歧視競買人使其無法成交或超高價成交的行為,更不允許對競買人有欺詐、舞弊、私下交易等侵犯競買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3)拍賣人與委托人不得事先串通,在拍賣交易時制造相互競價的假象,致使報價或應價不斷上揚。競買人之間不得相互合謀串通,達到以低價成交的目的。
(4)委托人應向拍賣人,同時拍賣人也應向競買人指明或提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的瑕疵。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委托人、拍賣人對拍賣標的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5)委托人不得競買本身所委托的拍賣標的,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為競買。上述情形一經發(fā)現,其競買行為應視為無效和違法,造成買受人損失的,行為人應付賠償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
(1)拍賣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應自覺履行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中所約定的各自的義務,以保證拍賣活動的順利進行。
(2)整個拍賣活動中,拍賣法律關系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及行為應真實、善意和誠實。委托人不得有意隱瞞標的瑕疵;拍賣人不得做虛假廣告、虛假說明,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競買人不得對自己的應價、報價反悔;買受人成交后不得不付款、少付款或拖延付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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