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學上,地租的含義較多,總的講,可分為狹義的地租和廣義的地租。狹義的地租是指利用土地所獲得的超額報酬。廣義的地租是指超額的工資、利息、利潤及利用任何生產要素所獲得的超額報酬。例如,西尼爾(Nassau William Senior,1790一1864)1836年在《政治經濟學大綱》中把地租定義為“出于自然或偶然所自發(fā)地提供的收入”,包括“在體力或腦力方面具有非常能力所取得的特優(yōu)報酬”。即如果一個人用不著做更大的努力就可以完成比別人好或比別人多的工作,他的收入因此會超過其他人,這種超過一般工資部分的超額收入也應視為地租。
無論是狹義的地租還是廣義的地租,它們都有一個基本的含義,即是一種“純粹的剩余物”。由于這里不專門研究地租理論的發(fā)展,所以下面主要從狹義的地租角度來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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