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人代定的合同內容
無權代理人代定的合同:
主要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或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贌o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的情形。
a)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b)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跓o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a)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b)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理由是否正當、充分,就成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關鍵。
③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軣o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