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解釋與答疑(五)
關于附錄A:
1、所有的綜合單價是否均由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和風險因素構成?(例如:根據經驗,紅櫸木包門套600元/樘,全包價,是否需分析人、材、機?)
答:任何分部分項工程的綜合單價都應由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利潤和風險因素構成。一些不發(fā)生材料費或機械使用費的分部分項工程,可不列材料費或機械使用費。憑經驗所列出的綜合單價,如招標人要求對該項目綜合單價進行分析時,投標人也應按要求進行分析。
2、“計價規(guī)范”p30頁010102002~003工作內容中:3、“解小”怎樣理解?請予以解釋。
答:“解小”是指石方爆破工程中,設計對爆破后的石塊有最大粒徑的規(guī)定,對超過設計規(guī)定的最大粒徑的石塊,或不便于裝車運輸的石塊,進行再爆破稱“解小”或稱“二次爆破”。
3、混凝土樁工程內容中的成孔與土石方工程中第五條所說的人工挖孔樁是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沒有矛盾?
答:以不重列為原則。如將人工挖孔列入“混凝土灌注樁”項目內,則不再列“挖基礎土方”。如屬兩個結算單位施工,也可以分列。
4、措施項目清單是工程中的非實體性項目,是為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所采取的措施。而在附錄A.2中又有旋噴樁、錨桿支護等項目出現,我們認為是否應將建筑工程中所有起護坡作用的樁、地基與邊坡處理列入措施項目清單中;所有起承重作用的樁、地下連續(xù)墻列入分部分項清單中。
答:構成建筑物或構筑物實體的,必然在設計中有具體設計內容。如:坡地建筑采用的抗滑樁、擋土墻、土釘支護、錨桿支護等。屬于施工中采取的技術措施,在設計文件中無具體設計內容,招標人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不列項(也無法列項),而是由投標人作出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反映在投標人報價的措施項目費內。如:深基礎土石方開挖,設計文件中可能提示你要采用支護結構,但到底用什么支護結構,是打預制混凝土樁、鋼板樁、人工挖孔樁、地下連續(xù)墻,是否作水平支撐等,由投標人作具體的施工方案來確定,其報價反映在措施項目費內。
5、地下連續(xù)墻工程量清單按設計長度乘厚度以體積計算。地下連續(xù)墻導槽如何計算?
答:地下連續(xù)墻的導槽,由投標人考慮在地下連續(xù)墻綜合單價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