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guī)》輔導講義(10)
3. TOT方式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經營--移交,是指通過出售現(xiàn)有投產項目在一定期限內的現(xiàn)金流量,從而獲得資金來建設新項目的一種融資方式。具體說來,是東道國將已經投產運行的項目在一定期限內移交(T)給外資經營(O),以項目在該期限內的現(xiàn)金流量為標的,一次性地從外商那里融得一筆資金,用于建設新的項目;外資經營期滿后,再將原來項目移交(T)回東道國。
?。?)TOT的運作程序。TOT的運作程序相對比較簡單,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東道國項目發(fā)起人設立SPC,發(fā)起人將完工項目的所有權和新建項目的所有權均轉讓給SPC,以確保有專門機構對兩個項目的管理、移交、建造負有全責,并對出現(xiàn)的問題加以協(xié)調。SPC通常是政府設立或政府參與設立的具有特許權的機構。
2)SPC與外商洽談以達成移交投產運行項目在未來一定期限內全部或部分經營權的協(xié)議,并取得資金。
3)東道國利用獲得資金來建設新項目。
4)新項目投入運行。
5)移交經營項目期滿后,收回移交的項目。
(2)TOT方式的特點。
1)有利于引進先進的管理方式。
2)項目引資成功的可能性增加。
3)使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營運時間提前。
4)融資對象更為廣泛。
5)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TOT與BOT的比較。與BOT方式相比,TOT方式不以需要融資的項目的經濟強度為保證,不依賴這個項目,而是依賴所獲特許經營權的項目的一定時期的未來收益。融資成功與否取決于已經建設好的項目,與需籌資項目分割開來,融資人對擬建項目無發(fā)言權,無直接關系,政府具有完全的控制權。
4. PFI方式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該方式是政府與私營企業(yè)合作,由私營企業(yè)承擔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產或提供公共服務,政府購買私營部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或給予私營企業(yè)以收費特許權,或政府與私營企業(yè)以合伙方式共同營運等方式,來實現(xiàn)政府公共物品產出中的資源配置最優(yōu)化、效率和產出的最大化。
?。?)PFI的特點。PFI與私有化不同,同時,與買斷經營也有所不同,PFI方式的核心旨在增加包括私營企業(yè)參與的公共服務或者是公共服務的產出大眾化。
PFI方式最大的優(yōu)勢在于,它是政府公共項目投融資和建設管理方式的重要的制度創(chuàng)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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