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勞動合同法律制度高頻考點: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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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高頻考點:租賃合同
【考頻分析】★★★ (2015、2014年考點)
【考點精講】
一、法律特征: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2.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二、租賃合同的內容和分類
內容:租賃物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類型:定期租賃約定租賃期限;租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否則超過部分無效。
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應當采取書面,沒有采取書面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合理期限內提前通知。
三、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出租人的義務:支付出租物、維修租賃物、權利瑕疵擔保、物的瑕疵擔保、保證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和保證共同居住人繼續(xù)承租。
1.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
(1)出租房屋在出賣之前應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2)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
(1)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2)此共同居住人不以與承租人是否有繼承關系、親屬關系為限。
(二)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支付租金、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妥善保管租賃物、有關事項通知、返還租賃物和損失賠償。
1.關于支付租金期限:租賃期不滿1年,租賃期屆滿時支付,1年以上的,每屆滿1年支付。
2.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成責任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轉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賠償,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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