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融資與風險投資投資方是否參與項目的管理不同
1、項目融資中一個普遍的做法是由項目發(fā)起方成立一個項目公司,作為項目的直接主辦人。從實際操作的角度,項目公司具有較強的管理靈活性,可以是一個實體,也可以只是一個法律上擁有向項目資產的公司,實際的項目運作則往往委托給一家富有管理經驗的管理公司負責。也就是說,投資方往往不參與項目融資的管理。
2、風險投資實際是一種風險投資方積極參與的投資。風險投資均與高新技術兩要素構成推動風險投資事業(yè)前行的兩大車輪,二者缺一不可。風險投資方在向風險企業(yè)注入資金的同時,為降低投資風險,必然介入該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提供咨詢,參與中的問題的決策,必要時甚至解雇公司經理,親自接管公司,盡力幫助該企業(yè)取得成功。產生這方面差異的原因恐怕是與項目融資中存在擔保,而風險投資中沒有擔保,風險投資方為保證投資的收回和高額的收益,更現有較大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