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知識點: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確定繼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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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對承租人身份展開爭奪。因為承租人是誰決定了誰有權和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而法律規(guī)定也明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權某種意義上講具有繼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喪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親屬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那么究竟誰應該認定為新的承租人呢?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履行承租。也就是說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中具備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
市高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第一款第3項規(guī)定:“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視為同住人”?;販嗉捌渥优那闆r即符合該項規(guī)定,屬“同住人”的一種“特殊情況”,有權分得房屋安置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