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規(guī)定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規(guī)定: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和農民關于征地情況,并對一些情況與他們共同確認,并可能組織聽證。
征收土地實行兩級審批制度,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審批。其他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征收的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或者分期征地、分段征地。征收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期限,最多不得超過2年,并且不得改變批準的用途。臨時用地超過批準時間可再提出申請,不退地又不申請的按違章用地處理。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和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聯(lián)營企業(yè)要用集體土地的,由聯(lián)營企業(yè)向縣級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請,按國家建設用地的批準權限,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土地可以實 行征收,也可以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作為聯(lián)營條件。聯(lián)營企業(yè)用地可以不改變土地權屬性質。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內應以書面或其他形式進行公告。公告中要包含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yè)人口安置途徑。未進行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辦理征地相關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