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它指的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房屋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屋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房產抵押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從屬性:房產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債權存在的權利。也就是說,抵押權的存在必須依賴于一個有效的主合同(如借款合同),并且其范圍和存續(xù)期間也受到主債權的影響。
2.不可分性:指在整個債務未清償之前,債權人可以就全部抵押物行使權利;即使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滅失,剩余部分仍應擔保全部債權。
3.物上代位性:當抵押房產因毀損、滅失等原因獲得保險金或其他賠償時,該筆款項即代替原抵押物繼續(xù)作為債務的擔保。
4.優(yōu)先受償權:當多個債權人對同一抵押物主張權利時,已登記設立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未登記設立者;同為已登記設立,則按照登記先后順序清償。
5.追及效力:房產所有權轉移后,原設定之抵押權繼續(xù)有效并可向新的所有人追索。但若新所有人善意且無過失地取得該房產,則其可以對抗原有的抵押權人。
6.法定性與意定性相結合:一方面,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設立、變更和消滅抵押權的具體條件及程序;另一方面,在不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約定具體的擔保范圍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