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知識點: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及費用承擔
【學員問題】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及費用承擔有哪些?
【解答】(1)保修責任。缺陷責任期內,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發(fā)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xiàn)場搶修。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guī)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fā)包人組織驗收。
(2)費用承擔。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發(fā)包人負責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fā)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如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維修的,發(fā)包人應該支付相應的維修費用。
發(fā)承包雙方就缺陷責任有爭議時,可以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責任方承擔鑒定費用并承擔維修費用。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fā)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準,與之相對應的工程照管義務期的計算時間是以業(yè)主簽發(fā)的工程接收證書起。對于有一個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應分別從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算起。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