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單位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但是澄清、說明或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P329下)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投標單位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單位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單位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單位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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