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敷設在人行道下。如不允許,可建在慢車道下,不宜建在快車道下。
?。?)為便于電纜引上,線路位置宜與桿路同側。
(3)通信線路應盡量避免與燃氣線路、高壓電力電纜在道路同側敷設,不可避免時通信線路、通道與和其他地下管線及建筑物間的最小凈距(指線路外壁之間的距離)應符合相應的規(guī)定。
(4)通信線路與鐵道及有軌電車道的交越角不宜小于60°。交越時,與道岔及回歸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與有軌電車道或電氣鐵道交越處如采用鋼管時,應有安全措施,其長度至少應伸出鐵道邊線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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