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①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即時作出承諾;
②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提示】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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