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為保障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建設部、財政部于1998年11月印發(fā)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規(guī)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專項用于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該辦法規(guī)定維修基金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同時,還詳細規(guī)定維修基金的繳交、代管和監(jiān)管等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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