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導標準
有的建筑火災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事故,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與有無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也有一定關系。為防止觸電和通過電氣設備、線路擴大火勢,需要在火災時及時切斷起火部位及其所在防火分區(qū)或整個建筑的電源,如無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人們在驚慌之中勢必混亂,加上煙氣作用,更易引起不必要的傷亡。實踐表明,為保障安全疏散,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高層建筑、人員集中的場所,引導安全疏散更為必要,這類設施必須保證。
對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有如下一些要求:
1.除了在疏散樓梯、走道和消防電梯及其前室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等部位需設事故照明外,對火災時不能停電、必須堅持工作的場所,如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fā)電機房等也應設事故照明。
2.疏散指示標志應設于走道墻面及轉角處、樓梯間的門口上方,以及環(huán)形走道中,其間距不宜大于20米,距地1.5~1.8米,應寫有“EXIT”(出口)的字樣,且為紅色,此色易透過煙火而被識別。
3.在國外,一般采用蓄電池作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電源。我國統(tǒng)一要求采用蓄電池還有困難,所以允許使用城市電網供電,照明電壓也允許采用220V電壓;也可自備發(fā)電或蓄電池供電,后者使用時間應在30分鐘以上。目前也還有兩種事故照明方式:一是近年生產的手提式事故照明燈具,已較廣泛用于建筑之中。它平時掛在墻上處于充電狀態(tài),一旦斷電則發(fā)出光亮,并能取下以手提方式使用;二是熒光涂料,已初步用于實際,其色料為硫化鋅,它能儲存和釋放光能,且熒光無放射性。目前已開始用作事故照明,均不需配備事故電源且使用簡便效果良好,今后在這方面將會得到進一步的發(fā)展和應用。
4.供人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照度不應低于0.5l×。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和自備發(fā)電機房等部位的事故照明的最低照度,應與該部位工作時正常照明的最低照度相同。
5.為防止火災時迅速燒毀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影響安全疏散,在其外表面應加設保護措施。
6.平時要經常檢查維護保養(yǎng)上述燈具,燈泡不亮或損壞的要及時修理更換,使之時刻保持良好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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