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定義及特征
保險是為了應付特定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通過訂立合同實現(xiàn)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是因為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存在而產生的,物業(yè)是保險的主要對象之一,在物業(yè)管理過程中應充分利用保險,減少損失,以便在意外事故發(fā)生后能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
保險區(qū)別于其他經濟形式的本質特征表現(xiàn)在以下八個方面:承擔風險的冒險性;以大數(shù)法則和概率論為依據(jù)的科學性;與法律有極其密切親緣關系的合同性;以承擔債務責任為經營方式的負債性;以參加者互助共濟關系為基礎的相互性;以大量客戶群為基礎的廣泛性;反映組織后備基金彌補經濟損失功能的保障性;以及體現(xiàn)貨幣資金融通職能的金融性。
保險的一般原則:
可保利益的原則
這項原則要求投保人對投保標的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經濟效益或責任關系。如果投保人對投保標的無可保利益則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
誠信原則
所謂誠信原則即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雙方都是要誠實守信。這是履行保險合同的首要原則。這里的誠信不僅要求在簽訂合同的當時雙方如實說明情況和條款,而且要求在簽訂合同后情況有所改變,也需要投保人如實申明并作雙方同意的相應變動,否則承保人會以情況失實而拒賠。
比例分攤原則
比例分攤原則是在投保人對投保標的進行了重復保險,即向多個保險人對同一標的投保的情況下產生的。在此情況下,一旦投保標的受到損失,則由所有承保此標的的承保人按承保責任的大小來共同分攤。
近因原則
這項原則對風險的致因要求以最直接的因果關系來衡量。近因不是時間上最接近風險損失的原因,而是指促成風險損失的最直接的原因。在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且各個原因之間互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則最先發(fā)生的原因為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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