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禁止和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
1.租賃禁止
為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房屋存在以下情況的,禁止租賃: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產權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于違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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