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轉讓或滅失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理
1.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yè)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受讓人需要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xù)。
2.房屋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yè)主;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二)相關主體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jiān)管義務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yè)主委員會,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yè)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2)發(fā)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3)業(yè)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4)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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