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管理的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構,即行政機關。在我國,行政管理的主體是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當然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以及某些壟斷企業(yè),也可以作為行政管理主體。如證券會、鐵路局。
2.行政管理的客體是國家事務、社會事務和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行政管理的范圍遍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和全體國民。任何一種社會管理都沒有行政管理這樣廣泛的外延性和關系國家、社會的全局性。
3.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據(jù)是行政權力。行政權力是國家行政機關為有效實現(xiàn)國家意志,依靠特定的手段和憲法原則,對國家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力。行政權力有其自身的特點:
(1)行政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作為公共權力的行政權力,在行動上總是表現(xiàn)為全社會的代言人的權力,而不是某個政黨、某個社會組織的代言人的權力。
(2)行政權力具有合法性。這種合法性表現(xiàn)為行政權力的取得和運用必須符合憲法和有關法令所規(guī)定的范圍、種類、程序和限度。
(3)相對于政治權力來講,行政權力是一種操作性很強的執(zhí)行權力,其運用具有極強的操作性和技術性特點。
(4)行政權力是一種強制性的權力。國家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制定各種有效措施、政策,對社會事務做出具有強制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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