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1.債的發(fā)生原因
債權的發(fā)生主要原因:合同、侵權行為、不當?shù)美蜔o因管理。
。1)合同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2)侵權行為
民事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義務,如果違反此項義務,侵害他人的財產(chǎn)權利或人身權利,則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受害人有權請求侵害人恢復權利或賠償損失。
(3)不當?shù)美?/p>
不當?shù)美菦]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事實。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
2.保證
保證是債的擔保方式的一種。債的擔保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法律手段。《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保證、抵押、定金和留置權四種擔保方式,《擔保法》又規(guī)定了質(zhì)權。
3.多數(shù)人之債
多數(shù)人之債是債權人或債務人是兩個以上的債。根據(jù)債權人、債務人享有權利和承擔債務的方式不同,多數(shù)人之債可分為:
(1)按份之債——指債權人為兩人以上,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兩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2)連帶之債——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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