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按其性質和耐久程度分為不同的建筑等級。設計時應根據(jù)不同的建筑等級,采用不同的標準和定額,選擇相應的材料和結構。
1.按建筑的耐火程度分等
建筑物的耐火性能標準,主要是由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其在使用中的火災危險性來確定的。例如,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的建筑物或使用貴重設備的工廠和實驗樓,以及使用人數(shù)眾多的大型公共建筑或使用易燃原料的車間和熱加工車間等,都應采用耐火性能較高的建筑材料和結構形式。有些建筑為了保證在3~4小時燃燒時間內不發(fā)生結構倒塌,還必須在結構設計中通過耐火計算,以確定構件斷面尺寸與構造等。而一般住宅或金屬冷加工的機械車間,則可采用耐火性能相對低一些的建筑材料和結構形式。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由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和建筑構件最低的耐火極限決定的,分為一、二、三、四級。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一般分為不燃、難燃、可燃和易燃四級。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是指對任意建筑構件按時間一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熱作用時止的時間(用小時表示)。
劃分建筑物耐火等級的方法,一般是以樓板為基準,然后再按構件在結構安全上所處的地位,分級選定適宜的耐火極限,如在一級耐火等級建筑中,支承樓板的梁比樓板重要,可定為2.00h,而墻體因承受梁的重量而比梁更為重要,則可定為2.50~3.0h等等。
有關建筑防火的詳細內容可見建筑防火一章。
2.按建筑物性質及耐久年限分等
建筑物的耐久一般包括抗凍、抗熱、抗蛀、抗腐等等。
耐久年限在100年以上,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國家性和國際性的高級建筑為一等。耐久年限在50~100年,耐火等級不低于三級的較高級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為二等。耐久年限在25~50年,耐火等級不低于三~四級的一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為三等。耐久年限在5~20年的稱為簡易房屋,耐久年限在15年以下的叫臨時建筑。
3.按破壞產生的后果分等
按破壞產生的后果(危機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影響)嚴重性分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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