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和《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十種:
(1)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終止其正在進行或者延續(xù)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排除妨礙,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tài)。
。3)消除危險,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為或者物件引起的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急事實狀態(tài)。
。4)返還財產,是指侵害人將其非法占有或者獲得的財產轉移給所有人或者權利人。
(5)恢復原狀,是指使受害人的財產恢復到侵害之前的狀態(tài)。適用這種責任形式的條件有:一是有恢復原狀的可能;二是有恢復原狀的必要性。
(6)修理、重作、更換,主要適用于違反合同質量條款的情形。修理,是指使受損害的財產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質量的標的物具有應當具備的功能、質量。重作,是指重新加工、制作標的物。更換,是指以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替代已交付的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標的物。
。7)賠償損失,是指行為人因違反民事義務致人損害,應以財產賠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賠償損失包括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損害賠償僅適用于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情形。
(8)支付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時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當事人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響所及范圍內消除對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圍內使受害人的名譽恢復到未曾受損害的狀態(tài)。
。10)賠禮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向受害人承認過錯、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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