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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5 11:26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學員問題】承包人能否以發(fā)包人現場工程師已經同意順延工期為由拒絕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解答】這是關于工期順延簽證的效力問題。解決該問題關鍵是看合同對此是如何約定的。如果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發(fā)包人的現場工程師有相應的權利,該簽證自然有效。承包人可以此為由,拒絕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如果施工合同約定的有權簽字人并不是該現場工程師,則該工程師的簽證并不必然對雙方產生效力。如果該工程師屬于簽證流程的一部分。承包人將簽證送交該工程師并且該工程師也就此簽署意見,由于流程的后一階段的發(fā)包人相關人員未能及時審核或者拒絕認定。屬于事實未得到明確的問題。需要結合相關的證據材料加以認定是否對工期應當順延。如果施工合同中對相關的簽證流程以及權限并未作出約定,現場工程師是否有權簽署,要結合發(fā)承包雙方在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確認。如果相關或者類似事務均是由現場工程師進行處理,應視為現場工程師有相應的權利。即使現場工程師并未處理相關或者類似事務,但是發(fā)包人對此明知而未作否認的,也應視為現場工程師構成表見代理,工期順延簽證有效。此處還有一個相聯系的問題是,雖然現場工程師有權處理相應事務,但承包人提交簽證時已經過了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工程師簽署的意見是否仍然有效。我們認為,合同中對索賠期限的約定是為督促承包人及時行使索賠權,如果不在約定的時間內行使視為放棄。該約定并不涉及發(fā)包人。如果發(fā)包人在期限已屆滿后仍然對承包人的索賠予以處理,應視為發(fā)包人放棄了拒絕相應賠償的權利。發(fā)包人現場工程師簽署的工期順延簽證依然有效。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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