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撤銷權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
在合同撤銷之前,該合同具有效力,但撤銷后合同就不具有效力,其法律后果和無效合同法律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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