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設計人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和技術要求,依照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設備工程的設計工作,并依照合同規(guī)定的進度、質量要求提交設計成果。
②設備工程的設計如果在可能的范圍內進行必要修改,應由設計人承擔。設計人不能拒絕委托人的修改要求。當然,對于委托人因故要求修改設備工程設計的,除設計文件、設備工程的提交時間另定外,委托人還應依設計人實際返工修改的工作量增付有關費用。
③設計人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設備工程應依照合同規(guī)定配合安裝調試或者進行安裝前技術交底,解決裝配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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