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②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③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④招標人有權拒絕對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
⑤開標由招標人主持。
⑥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估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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