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主體不當。
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而合格的主體,首要條件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這里要防止兩種傾向:一是雖然具有上述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即當事人錯位,也是合同主體不當;二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同樣是合同主體不當。
2、合同文字不嚴謹。
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發(fā)生岐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xiàn)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xiàn)只有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梢哉f,合同講究咬文嚼字。
3、合同條款掛一漏萬。
就是說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見漏掉的往往是違約責任。有些合同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正面的,不講反面的,不懂得簽合同應當“先小人后君子”的訣竅,一旦發(fā)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4、只有從合同而沒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等。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從合同是沒有根據(jù)的合同,是“無源之水”,而“無源之水”是不存在的。
5、違反法律法規(guī)簽訂無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目前不少建筑企業(yè)所簽訂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實質(zhì)也是無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問。
我國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國情不同、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問。對這些疑問不能回避,必須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義,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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