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標通知書的發(fā)出及其法律效力;
。1)中標通知書的發(fā)出“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2)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人經過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產生法律效力。
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如宣布該標為廢標、改由其他投標人中標或者隨意宣布取消項目招標的,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投標人中標后放棄中標項目的,也應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人和中標人承擔的上述法律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
2.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3.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書面報告《招標投標法》第47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5.招標合同的履行《招標投標法》第48條規(guī)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法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guī)定,中標無效,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供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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