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國土地法(六)
第四部分 所有權的形式
第九章 不可分的所有權
第168條:不可分的所有權指幾個人所有的對某項特殊財產的所有權。這些人被稱作不可分的所有人。每個人有一份財產,但財產在他們當中不可分。
第169條:不可分所有人的份額推定為平等。如財產分割的不平等,每位所有人對他的份額均有權利和義務。他可以出售或簽定該份額的任何協(xié)議,他的份額可被其債權人獲得。
第170條:不可分所有人共同行使不可分所有權,除非有任何相反協(xié)議。每個人均可進行日常管理工作,例如維護和耕作,如果大多數不反對的話。主要工作如變更耕作或重大維修可由不可分所有人的大多數(代表全部財產的一半以上的所有權)決定。
第171條:每個不可分所有人應保護其共同利益。每個不可分所有人享受財產權,使用權限為不影響其他不可分所有人的權利。除非相反規(guī)定,全體不可分所有人同意可確定權利或改變財產用途。
第172條:除非相反規(guī)定,全體不可分所有人應按份負責不可分財產的管理費和稅費。
第173條:不能強迫任何人保留不可分財產所有權。在任何時候,應任何不可分所有人的要求,可以分割財產。不可分所有人可以暫時保持不可分所有權,但不能超過5年,除非另有新協(xié)議。
第174條:基于原始狀況或財產出售程序或一個或以上不可分所有人的取得,不可分所有權應中止。如不可分所有人不同意財產分割的方法,他們應向法院起訴,法院應決定財產的分割,如分割造成巨大貶值,法院可決定出售給第三人或任何其他不可分所有人。
第十章 共同所有權
第175條:共同所有權是屬于幾個人,每個人有一部分,其他部分是共同財產部分的不動產所有權。
第176條:共同所有人可以依本法準備明確的管理方法、維護規(guī)則和共同所有人的義務,尤其是對共同部分的內部規(guī)定。如無上述規(guī)定,共同所有人應遵守本法第177至185條的各項規(guī)定。
第177條:共同所有人對其部分行使完全的權利,只要他們不侵害共同部分,不妨害其他共同所有人對共同部分的使用。共同所有人可自由地出租、建地役權、設使用或居住權、抵押或共同使用。但不能對其部分建立便宜權。
第178條:為某一共同所有人排他使用而保留的建筑或土地的部分是私人的部分。承認不動產所有人的證明應明確該部分的種類和面積。
第179條:分配使用或使全部共同所有人或他們中特定共同所有人受益的建筑或土地的部分應視為共同部分。共同財產包括,尤其是:
1.地面、庭院、停車場、花園和過道;
2.墻、建筑的維護結構、共同設施,包括貫穿的水、電和煤氣管道;3.煙囪;4.共同服務面積。
以下附屬權利也視為共同財產:
1.挖地下已存物質的權利;
2.在共同部分建庭院、停車廠或花園的權利;
3.騰空庭院、停車廠或花園的權利;
4.涉及共同部分的共同所有權的權利;
5.在共同使用部分建筑的頂上建筑的權利。共同建筑的頂層所有人不可為己建公寓或將該權利出售。
6.這些權利應符合公共秩序。
第180條:任何為私人使用或出售而改變建筑或土地的共同部分的共同所有人應負責恢復原狀。該共同所有人應按本法第257條受到懲罰。
任何非共同所有人的占有共同部分的人應歸還被錯占的場所并恢復原狀。任何情況下,主管機構不可以頒發(fā)承認此人權利的證明。如頒發(fā),應承擔共同責任。主管機構有責任確保取締該非法占有。
對那些直接或根本不尊重所有權和公共秩序要求的人也要懲罰,適用于本法實施前發(fā)生的侵權行為。
第181條:共同部分是共同所有人的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權。共同所有人應確保維護。維護責任應按份承擔。
第182條:依本法第11章描述的與鄰居的分隔墻視為共同所有墻。
第183條:共同部分及其附屬權利不能進行財產分割或強迫單獨出售。
第184條:共同所有人可以建立管理委員會或執(zhí)行委員會的管理機構。該管理機構應由按份的全部共同所有人出席的全體大會上指定。按大多數投票,該機構可對涉及維護共同所有權的事項作出決定。
共同所有人應遵守全體大會的決定,尤其是涉及共同部分的公共秩序的維護和要求。任何拒絕遵守全體大會決定的和拒絕履行該義務的共同所有人可被訴強迫履行其義務。
如無管理機構,共同所有權的管理應直接按全體共同所有人的決定進行。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其結果是無法維護或共同所有權貶值,每位共同所有人在爭得其他人同意后可要求法院指定共同所有權的管理人。該管理人的費用由全體共同所有人承擔。
第185條:主管機構可要求共同所有人采取任何措施以確保共同部分的適當維護。維護費用應由共同所有人按份承擔。拒絕履行其責任或不遵守公共秩序的共同所有人應依本法第258條受到懲罰。
第十一章 共有所有權
第186條:共有所有權是適用于分割兩個相鄰所有權的墻的一種共同所有權的形式。本法所稱的墻指溝、圍墻和堤壩。
第1分部 共有的墻
第187條:維修和重建共有墻是按份共有所有人的責任。共有所有人可通過放棄他的共有權利不負責上述維修或重建,除非該共有墻支撐著他的建筑。
第188條:共有墻的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可在共有墻上鑿深洞或進行任何可能損壞該墻的工作。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仲裁人應被指定為專家決定必要的方法以確保其新的工作不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權利。
第189條:每位所有人可利用共有墻建筑并可在共有墻上設5厘米(從另一側起)的梁和柵,只要不影響其他共有人的權利。如另一側的共有人希望在相同地點設梁和柵,他有權要求其梁和柵撤到墻厚度的一半。
第190條:任何鄰墻的不動產所有人有權建全部或部分的共有墻,只要他補償了該墻所有人的半墻價值加該墻所占土地的半價。
第191條:每個所有人可自己支付加高共有墻,包括建筑和維護高出部分的費用。他必須繼續(xù)支付因此而增加的合理費用。
第192條:如共有墻無法支撐增加的重量。欲加高墻的人可自己支付重建。墻的厚度應比以前更厚,應建在其自己的土地上。
第193條:其他未加高墻的共有所有人如希望共同所有,應負加高的一半費用和加厚所用土地的一半費用。
第2小分部 共有溝渠、圍墻和堤壩
第194條:共有溝渠、圍墻和堤壩的維護費用應共同負擔。但共有人可通過放棄共有權利免除該義務。如溝渠和堤壩通常用于水流,共有人不能放棄共有所有權。
第195條:非共有溝渠、圍墻和堤壩的相鄰土地的所有人不能強迫溝渠、圍墻和堤壩所有人共有。
第196條:共有一側的共有人可拆除屬于其財產的一側,只要他建筑另一側。共有溝渠和堤壩的所有人有同樣的權利,只要該溝渠和堤壩只按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