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造價工程師《計價與控制》資料:變更估價的原則
5.3 變更估價
1.變更估價的原則
(1)變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或價格,應以該單價計算變更工程費用。變更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法發(fā)生實質性變動,不應調整單價。
?。?)工程量表中雖列有同類工作的價格,但不適用,則應在原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新價格。
?。?)變更工作的內容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應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新的單價或價格。
2.可以調整合同工作單價的原則
具備以下條件時,允許對某一項工作規(guī)定的單價或價格加以調整:
(1)此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guī)定的變動大于10%;
(2)工程量變更與對該工作規(guī)定的單價的乘積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0.01%;
(3)此工程量的變更直接造成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l%。
5.4 刪減原定工作后對承包商的補償
工程師發(fā)布刪減工作的變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實施部分工作,合同價款中包括的直接費部分沒有受到損害,但攤銷在該部分的間接費、稅金和利潤則實際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損失向工程師發(fā)出通知并提供具體的證明資料,工程師與合同雙方協(xié)商后確定一筆補償金額加入到合同價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