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造價工程師《計價與控制》資料:采購的招投標方式
第四節(jié) 設備、材料采購及合同價款的確定
1 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方式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主要招投標方式有:
1.1 公開招標(即國際競爭性招標、國內競爭性招標)
我國政府和世界銀行商定,凡工業(yè)項目采購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均需采用國際競爭性招標。
1.2 邀請招標(即有限國際競爭性招標)
設備、材料采購的邀請招標是由招標單位向具備設備、材料制造或供應能力的單位直接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并且受邀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于3家。這種方式也稱為有限國際競爭性招標,是一種不需公開刊登廣告而直接邀請供應商進行國際競爭性投標的采購方法。它適用于合同金額不大,或所需特定貨物的供應商數(shù)目有限,或需要盡早地交貨等情況。
采用設備、材料采購邀招標一般是有條件的,主要有:
(1)招標單位對擬采購的設備在世界上(或國內)的制造商的分布情況比較清楚,并且制造廠家有限,又可以滿足競爭態(tài)勢的需要。
(2)已經(jīng)掌握擬采購設備的供應商或制造商及其他代理商的有關情況,對他們的履約能力、資信狀況等已經(jīng)了解。
(3)建設項目工期較短,不允許拿出更多時間進行設備采購,因而采用邀請招標。
?。?)還有一些不宜進行公開采購的事項,如國防工程、保密工程、軍事技術等。
1.3 其他方式
?。?)設備、材料采購有時也通過詢價方式選定設備、材料供應商。這種方式一般僅適用于現(xiàn)貨采購或價值較小的標準規(guī)格產(chǎn)品。
(2)在設備、材料采購時,有時也采用非競爭性采購方式直接訂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