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資料(22)
2Z201074 掌握禁止投標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guī)定
一、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下列行為均屬于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ㄒ唬┩稑巳酥g相互約定抬高或降低投標報價;
?。ǘ┩稑巳酥g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ㄈ┩稑巳酥g先進行內(nèi)部競價,內(nèi)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行為。
二、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下列行為均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xié)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預先內(nèi)定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三、以向招標人或者評委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投標人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是嚴重違背招標投標法基本原則的違法行為,對其他投標人是不公平的。投標人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法律后果是中標無效,有關責任人和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在這里,所謂“成本”,應指投標人的個別成本,該成本一般應根據(jù)投標人的企業(yè)定額測定。
五、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簽字等行為。
2Z201075 掌握開標程序
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規(guī)定,開標應當遵守如下程序: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的其他主要內(nèi)容。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