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二級建造師《法律及相關知識》復習資料(八)
22201080安全生產法
1.掌握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包括組織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經濟保障措施和技術保障措施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包括:不滿足資金投入;未履約安全管理職責;未配備合格人員;不符合安全設施、設備管理;擅自生產、經營、存儲危險物品;對重大危險源管理不當;非法轉讓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未協(xié)調安全生產;非法設置員工宿舍等九個方面的法律責任。
2.掌握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安全生產中從業(yè)人員的權利,包括知情權,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拒絕權,緊急避險權,請求賠償權,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以及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等。
安全生產中從業(yè)人員的義務,包括自律遵規(guī)的義務、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和危險報告義務等。
訂立非法免責條款、從業(yè)人員違章操作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掌握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特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建設單位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器材、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轉。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應遵循《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有關規(guī)定。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包括救援不力,不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等,應按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事故發(fā)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應按條例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4.熟悉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有相應的職權并采取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應履行法定義務。
安全生產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未履行賠償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人未履行賠償責任,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