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基本制度與政策》資料(61)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其擁有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讓渡給使用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從房屋租賃的概念可以看出,房屋租賃需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一是出租人應當是房屋的所有人;二是租賃應當有期限;三是承租人應當交納租金。但在實踐中,由于長期實行住房實物分配制度,有許多房屋雖不符合房屋租賃的要件,但已形成了事實上的租賃。表現為:一是雖有租賃協(xié)議(或房屋分配單),但沒有租賃期限。由于所有人與使用人一直分離,使用人也定期交納租金,也應界定為租賃房屋,按租賃房屋進行補償、安置。這種情形主要發(fā)生在大量的公有房屋之中。二是雖沒有租賃協(xié)議,但也定期交納租金。由于歷史原因,雖沒有任何手續(xù),但所有人與使用人一直分離,也定期交納租金,也應界定為租賃行為。三是既沒有租賃協(xié)議,也不交租金(主要是歷史遺留問題)對于這些事實租賃,在拆遷時也應當按照租賃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原則進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