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估價師輔導:物權法解釋(九十五)
物權法解釋: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解釋]本條是關于共同共有的規(guī)定。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共同共有的特征是:第一,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而產生,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例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第二,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內,共有財產不分份額。這是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主要區(qū)別;第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對共有物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關于共同共有的形式,我國學界普遍認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遺產分割前的共有”。
(一)夫妻共有
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夫妻共有。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資、獎金;二是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是知識產權的收益;四是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是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例如,夫妻雙方出賣、贈與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應取得一致的意見。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處分財產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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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創(chuàng)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例如,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受贈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起來的財產等。概言之,家庭共有財產是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收入和所得。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財產的概念是不同的。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財產的總和,包括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成年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他家庭成員各自所有的財產等。家庭共有財產則不包括家庭成員各自所有的財產。
區(qū)分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成員個人財產的主要意義在于:(1)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家庭共有財產的某一共有人死亡,財產繼承開始時,必須把死者在家庭共有財產中的應有部分分出,作為遺產繼承,而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都作為遺產繼承。(2)我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在申請企業(yè)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yè)登記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申請書中予以明確。”(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關于‘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是指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ㄈ┻z產分割前的共有
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繼承人有數(shù)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于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所謂“公同共有”即我們所說的“共同共有”。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ㄋ模╆P于合伙的共有性質
我國內地很多學者把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中歸入共同共有的“合伙”認為是按份共有。經查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各合伙人之出資,及其他合伙財產,為合伙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第六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合伙人于合伙清算前,不得請求合伙財產之分析。第六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合伙人非經他合伙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于第三人。從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的規(guī)定看,其對合伙財產的規(guī)定符合共同共有的某些特征,首先是共同管理,個人不得處分,其次是在共有關系解除前,不得分割共有財產。我國多數(shù)學者認為合伙財產屬于按份共有的理由是:首先,共同共有是不能劃分份額的,而在合伙財產中,實際是按投資比例劃分份額。其次,按份共有是按照自己的份額享有共有財產的收益,而合伙人對收益的分配主要也是以投資比例確定。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六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分配損益之成數(shù),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伙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反觀,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收益則是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因此,“合伙財產”是歸人按份共有,還是歸入共同共有,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