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輔導:物權法解釋(三十六)
物權法解釋:第三十六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三十六條 造成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解釋]本條是關于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的規(guī)定。
修理、重作、更換屬于恢復原狀?;謴驮瓲钜彩俏餀啾Wo的一項基本方式,立法例很多。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規(guī)定恢復原狀:(1)為土地的耕作或居住及飲用水供給所必要的泉、井的水被污染或被引走的,受害人可請求恢復原狀。(2)除上述情形外,非因正當?shù)奶厥庠?,不得請求恢復原狀。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guī)定確認役權之訴和其他保護措施:對否認役權之人,役權人可以提起確認役權之訴,通過判決確認自己享有的役權并且請求停止妨礙或干擾役權行使的行為。此外,除損害賠償以外,役權人還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水權之物上請求權: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于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穢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并得請求回復原狀。但不能回復原狀者,不在此限。我國民法通則第一十一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
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毀損,物權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包括修理、重作、更換。修理、重作、更換也是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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