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規(guī)教材重點劃分——消防法
1160消防法
1161掌握消防設計的審核與驗收
一、消防設計的審核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地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fā)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二、消防設計的驗收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三、法律責任
1)未進行消防設計的;2)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工程;3)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
1162 掌握工程建設中應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工程建設中應當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2.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3.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yè)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4.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
5.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6.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二、法律責任
1)不當處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2)其他法律責任:
處警告、罰款或10日以下拘留和處警告、罰款。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