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價師技術與計量(土建):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
1發(fā)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支付的工程預付款,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進度中抵扣。
2發(fā)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按照合同約定計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計量周期。
3工程計量時,若發(fā)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4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fā)包人遞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fā)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后按合同約定進行核對。
5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向發(fā)包人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進度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5.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價款;
5.2累計已完成的工程價款;
5.3累計已支付的工程價款
5.4本周期已完成計日工金額;
5.5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5.6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5.7應抵扣的工程預付款;
5.8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5.9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5.10本付款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
6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及相應的證明文件后,發(fā)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核對和支付工程進度款。發(fā)包人應扣回的工程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7發(fā)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付款申請生效后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應付款的利息。
8發(fā)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