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市級有關部門,外地各駐蓉單位人事處(科):
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2012年度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川人社辦發(fā)〔2012〕67號)文件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名、考試時間和科目
報名時間: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
資格審查時間:2012年3月1日至4月1日。
繳費時間:2012年3月1日至4月3日。
準考證打印時間:2012年6月11日至6月17日。
考試時間:2012年6月16日、17日。
6月16日上午9:00-11:00《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下午14:00-16:00《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6月17日上午9:00-11:00《地籍調查》(自備函數計算器)
下午14:00-16:30《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自備計算器)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成績實行以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xù)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共設四個科目,其中《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科目為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余三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二、報考條件及部分科目免試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
1.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2.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3.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yè),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4.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5.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yè)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qū)的專業(yè)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報名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
。ǘ┰2002年12月18日前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三、報名程序
2012年度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全部實行網上報名。
。ㄒ唬﹫罂颊叩卿洺啥既耸驴荚嚲W(www.cdpta.gov.cn),認真閱讀有關文件,了解有關政策規(guī)定和注意事項等內容后,按網絡提示要求通過注冊;上傳相片,報考者按網絡提示上傳相片,相片為報考者近期的免冠照片,文件格式為JPG格式,大小應小于20K.成都市人事考試中心根據報考者所傳相片的質量在網上進行審核,并在報考者報名后的1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相片質量審查不合格的,報考者按要求重新上傳。
。ǘ┩ㄟ^相片質量審查合格的考生,如實、準確填寫《2012年度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報名登記表》(以下簡稱報名表)的各項內容。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模式,檔案號是成績滾動管理的依據。非2012年新參考人員請核對檔案號,檔案號如填寫有誤,將無法滾動管理往年的考試成績,造成的后果,責任自負。檔案號可在成績查詢欄目中查詢。報考者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報考者本人承擔。
。ㄈ﹫罂既藛T上網自行打印本人所填報的《報名表》,經所在單位審核、簽字和加蓋公章后,持《報名表》、學歷證明、學位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相關工作年限證明到成都市人事考試中心(地址:成都市中南大街56號2樓,咨詢電話:028-86150916)辦理考試報名資格復審及繳費手續(xù)。
往年已報考人員在網上自行填寫報名表后直接網上繳費即可完成報名手續(xù)。
對提供虛假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人員和不嚴格按照報名條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協(xié)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人員,必須按《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進行嚴肅處理。
四、收費標準
考試收費標準根據川價費〔2003〕237號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發(fā)改價格〔2004〕1108號文件規(guī)定,每人每科繳納考試費62元。
五、其他注意事項
考生憑身份證(不含過期身份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和準考證進入考場,兩證不全者不得參加考試。考生應考時,可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填涂答題卡時必須使用2B鉛筆。各科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考后由考場統(tǒng)一收回,不再另發(fā)草稿紙。手機等通訊工具一律不得帶入考座,違者按違紀處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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