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價工程師考試《法規(guī)》考點總結第三部分(19)
1.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承攬業(yè)務范圍:擬定招標方案,編制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編制標底;組織投標人踏勘現(xiàn)場;組織開標、評標,協(xié)助招標人定標;草擬合同;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2.施工投標單位應具備的條件:投標人應具備承招標項目的能力;投標人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3.對于參加建筑設計、建筑安裝以及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投標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具有招標條件要求的資質證書,并為獨立的法人實體;承擔過類似項目的相關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和履約記錄;財產狀況良好,沒有處于財產被接管、破產或其他關、停、并、轉狀態(tài);在最近三年沒有騙取合同以及其他經濟方面的嚴重違法行為;近幾年有較好的安全記錄,投標當年沒有發(fā)生重大質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4.標底的主要作用:招標人控制建設工程投資,確定工程合同價格的參考依據;標底價格是衡量、評審投標人投標報價是否合理的尺度和依據;
5.標底的編制程序;確定標底的編制單位;收集編制資料;參加交底會及現(xiàn)場跳勘;編制標底;審核標底價格;
6.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由成本、利潤和稅金構成;我國目前建設工程招標標底的編制,主要采用定額計價和工程量清單計價來編制;
7.任何一個工程項目的投標報價都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投標報價前期的調查研究,收集信息資料;工程項目方面的情況;招標人情況;投標人自身情況;競爭對手情況;
8.對是否參加投標作出決策應考慮:承包招標項目的可行性與可能性;招標項目的可靠性;招標項目的承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