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價工程師輔導資料: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
4.4.1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應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天內,由發(fā)、承包人雙方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
不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在發(fā)、承包人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款基礎上,由發(fā)、承包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4.4.2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關于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標文件為準。
4.4.3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單價合同。
4.4.4發(fā)、承包人雙方應在合同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本規(guī)范執(zhí)行。
1預付工程款的數(shù)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2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shù)額及時間;
3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
4索賠與現(xiàn)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5發(fā)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6承擔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辦法;
7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8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shù)額、預扣方式及時間;
9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它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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