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guī)》專家輔導(4)
(五)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1. 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
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 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此外,《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于格式合同條款。
3. 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六)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后果的發(fā)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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