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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1 10: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二、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7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均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xié)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2)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3)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4)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5)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三、以向招標人或者評委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招標投標法》第32條第3款規(guī)定:“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投標人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是嚴重違背招標投標法基本原則的違法行為,對其他投標人是不公平的。投標人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法律后果是中標無效,有關責任人和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在這里,所謂“成本”,應指投標人的個別成本,該成本一般應根據(jù)投標人的企業(yè)定額測定。
五、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8條規(guī)定,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簽字等行為。
例題:背景材料:
甲、乙兩家建筑公司聯(lián)合投標某一工程。這兩家公司均具備承擔該項目的能力和相應的資格條件,雙方簽訂了共同投標協(xié)議,參加了資格預審并獲通過。
1.甲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沒有履行共同投標協(xié)議中應承擔的義務,其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 )。
A. 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 甲乙兩家公司共同承擔違約責任
C. 乙公司承擔一部分連帶責任
D. 甲公司與乙公司協(xié)商承擔違約責任
2.甲公司沒能按合同約定的工期完工,造成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招標人對聯(lián)合體成員乙公司提出承擔一定比例的債務,乙公司正確的做法是( )。
A. 拒絕支付,申明該債務應該由甲公司支付的理由
B. 拒絕支付,不需提出任何理由
C. 沒有拒絕,承擔后向甲公司追償不應當承擔的債務
D. 沒有拒絕,替甲公司承擔了本該由甲公司承擔的債務
3.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甲公司擬承擔另一項目而退出該聯(lián)合體,并推薦具有相同能力和資格條件的丙公司與乙公司重新組成聯(lián)合體。該聯(lián)合體被招標人拒絕,拒絕的理由應是( )。
A. 變化后的聯(lián)合體削弱了競爭
B. 丙公司事先未經(jīng)過資格預審
C. 新聯(lián)合體組成的時間過晚
D. 新聯(lián)合體的資質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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