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講義(20)
第六節(jié) 契稅
1. 納稅人
納稅人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時,對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權屬轉移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房屋買賣
房屋贈與
房屋交換
下列方式視同權屬轉移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 課稅對象
征稅對象是發(fā)生產權轉移變動的土地、房屋
3. 計稅依據(四種情況)
以成交價為計稅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以稅務部門核定的市場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以價格差額作為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
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稅收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注意】
房地產交易契約中,無論是否劃分房產的價格和土地的價格,都以契約價格總額作為計稅依據
【2008年】
房屋交換時,以所交換房屋的評估價格作為契稅的計征依據。( )
【答案】X
【解析】房屋交換時,以所交換的房屋的價格的差額作為契稅計征依據。
【2006年】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屋產權轉移時,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轉讓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計稅價格。 ( )
【答案】x
【解析】為了避免發(fā)生隱價、瞞價等逃稅行為,征稅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或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4. 稅率
契稅稅率為3%-5%
各地適用稅率由省一級政府確定
5. 納稅環(huán)節(jié)和納稅期限
納稅環(huán)節(jié)
在納稅義務發(fā)生以后,辦理契證或房屋產權證之前
納稅期限
由承受人自轉移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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