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9 10:52 上海市城鄉(xiāng)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jù)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市建設交通委《關于調整本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滬發(fā)改價費〔2011〕003號),對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費”)征收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告如下:
一、調整征收標準
。ㄒ唬┍臼熊囕v(包括常駐本市的外省市車輛)
費額征收標準:客車從150元/月·輛(噸)調整至75元/月·輛(噸);貨車從135元/月·噸調整至68元/月·噸;出租車營運小客車從150元/月·輛調整至75元/月·輛;個體出租小客車從75元/月·輛調整至38元/月·輛;二、三輪摩托車從15元/月·輛調整至8元/月·輛。
費率征收標準:按原標準減半征收。
(二)外省市入境車輛
客車20座以下從30元/輛·次調整為15元/輛·次,20座以上從50元/輛·次調整為25元/輛·次;摩托車從10元/輛·次調整為5元/輛·次;貨車2噸以下(含2噸)從20元/輛·次調整為10元/輛·次,2噸至5噸(含5噸)從50元/輛·次調整為25元/輛·次,5噸至10噸(含10噸)及裝載20英尺集裝箱車從110元/輛·次調整為55元/輛·次,10噸以上及裝載40英尺集裝箱車從160元/輛·次調整為80元/輛·次。
二、本市車輛(包括常駐本市的外省市車輛)和外省市入境車輛均從2011年5月10日起按調整后標準辦理。本市車輛(包括常駐本市的外省市車輛)的征收標準,2011年1月至4月仍按原標準,從5月份起按調整后標準計費。
三、本市車輛(包括常駐本市的外省市車輛)預繳5月份以后通行費的,從2011年7月1日起辦理退費,退費可采用抵繳以后需繳納的通行費或采用直接退費兩種方式中的任意一種。具體退費辦理事項,將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上海市城鄉(xiāng)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