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制度與政策》:掛牌出讓
2.3.6 掛牌出讓的含義與程序
含義
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建設用地使用人的行為
掛牌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掛牌期間,土管部門可以根據競買人的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程序
在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土地情況及要求在土地交易所掛牌公布
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掛牌主持人確認該間報價后,更新顯示持牌價格
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截止時確定競得人(可有現場競價環(huán)節(jié))
【重點】掛牌確認成交的規(guī)則
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的,且報價不低于底價,掛牌成交
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必須高于底價)
在掛牌期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的,掛牌不成交
2.3.7 確定土地使用人之后的步驟
出讓人應向確定的土地使用者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中標人放棄中標宗的地,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按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中約定的時間雙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公布結果
受讓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可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fā)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競得無效的情況
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
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者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