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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6 09:4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8.3.4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
(1)評標委員會成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承擔行政責任的違法行為主要有:
1)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2)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后至評標結(jié)束前的時段內(nèi)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3)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4)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5)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6)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guān)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7)泄露有關(guān)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guān)的其他情況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
(2)評標委員會成員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方式
評標委員會成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有警告;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的資格,不得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
(3)評標委員會成員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方式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有:受賄罪;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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